川委发〔2012〕17号
各市 (州)党委和人民政府,省直各部门:
现将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印发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〉的通知》(中发〔2012〕11号)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贯彻落实《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》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2〕30号)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省委、省政府制定本规定。各地、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,研究贯彻措施,把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的规定要求落到实处,确保各级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取得切实成效。
一要深化认识,增强转变作风的自觉性。各地、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、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,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作出有关规定的重要意义,充分认识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精神上来,切实把加强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,采取有力措施,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。
二要身体力行,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省委、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省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、率先垂范,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有关规定,从自身做起,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,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,树立为民、务实、清廉的形象。
三要层层落实,建立长效机制。各地、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,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,尽快建立健全或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,抓紧制定更加具体、更便于操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,切实做到有章可循、有规可依,确保制度能够落地执行,能够收到好的效果,能够更好地推动工作,为改进作风提供制度保障。
四要加强督促检查,确保作风转变见到实效。各地、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有关规定,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坚决防止走形式、搞变通。每年年底要对执行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,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。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,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,并向省委常委会议汇报执行情况,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、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。
人大、政协、人民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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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、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情况和工作建议及时报告省委。
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
2012年12月31日